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中有关计问题
1 、GB50493新版标准适用范
新版标准的适用范围为:石油化工新建工程、扩建工程。条文说明:
①石油化工改建工程参考使用。
②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参考使用。
③工厂分析化验室区域参考使用。
④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加工平台区域不适用。
2 扩建项目与改建项目的区别
①扩建项目:
Ø项目的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与现有项目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
Ø项目的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与现有项目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危险化学品品种与现有项目不同。
②改建项目:
Ø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项目。
Ø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项目。
问题:石化企业的技改应该属于扩建工程,而不是改建工程。
3 多组分气体探测器设置问题
①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份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
②含有多种有毒气体组份的混合气体,泄漏时各组份有毒气体的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其报警设定值,各组份应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器。
4 GDS系统工程设计原则
①GDS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区域)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②GDS应独立于其它系统独立设置。-- 独立于DCS、SIS等。
③GDS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包括PLC、专用气体报警控制器、SIS及DCS控制器等)
④GDS报警控制单元发出二级报警信号时,应触发安装在现场相应报警分区的区域警报器。
⑤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GDS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 该功能可采用独立设置的GDS远程操作站实现。
⑥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⑦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SIS输入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SIS,探测器的硬件配置应满足GB/T 50770有关规定。
⑧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部门的管理要求。
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GDS系统网络架构及信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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